近日,媒体对重庆彭水诗案议论乍起。撇开种种纷扰,我们想知道,被告人秦中飞在法律上是否构成诽谤罪?
诽谤罪,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虚假事实,足以败坏他人名誉,情节严重的行为。首先,诽谤罪要求被告人散布的事实是虚假事实。如果被告人散布的是真实事实,即使有损他人名誉,也不构成诽谤罪。本案所涉两件官民纠纷(城建打人、公安辱尸)、三项公共工程(白云中学、虎口宾馆和彩虹桥)是否属实,成为关键。按照彭水县委副书记孟德华的说法,诗中反映情况与具体事实不符。然而,应注意的是,诽谤罪所指的事实是指行为人毫无根据、无中生有、凭空捏造的虚假事实,而上述几项事件在彭水县是存在的。再者,作为公民,对于公共事务,由于条件受限,不要求讲的与具体内容完全相符。因此,秦中飞的行为不属于捏造虚假事实。
其次,诽谤行为必须针对特定人进行。这里应注意两个问题。一是影射问题。诽谤行为不要求指名道姓,只要能从诽谤内容上推知出具体被害人,就可以构成诽谤罪。二是针对执政者问题。如果宣扬的内容是执政者的私人事务,则有可能构成诽谤罪;如果内容是针对执政者辖区的政情政绩,则不构成诽谤罪。这是因为,执政领导代表政府,虽然表面上针对执政领导个人,实为针对政府执政状况;而老百姓对政治生活享有批评权和言论自由。本案中,虽然从秦中飞的打油诗中可以推知在影射县领导,但该诗整体上是对彭水县政府的政绩进行评价,而非针对执政领导个人;虽然评价很低,但不构成诽谤。
再者,诽谤罪要求被告人具有主观恶意,这表现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虚假事实,也明知会损害他人名誉,但仍追求这种危害结果。本案中秦中飞主观上只是一个善意的调侃,只是为了针砭时弊。事实上他与县领导蓝庆华、周伟二人并无直接来往,也无冤无仇,不存在恶意损害他们名誉的犯罪目的。
同时,诽谤罪要求情节严重,这主要指手段卑劣、内容恶毒、给他人名誉造成严重创伤。本案的行为在表现形式上是打油诗,在传播途径上是手机短信,在传播范围上仅是几十人,实在构不成情节严重。
还应该说明的是,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,受害人只有自己到法院去告,法院才受理,而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是不能管的,除非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”。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”主要指两种情况:一是诽谤情节特别严重,引起了受害人自杀身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后果,受害人没有能力到法院亲自去告;二是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、外国元首、外交代表等特定对象,既损害这些高层领导人的名誉,也损害了国家利益。本案中,彭水县县领导蓝庆华、周伟二人是否已经被伤害得没有能力到法院去告,不得而知,但他们不属于国家领导人却是常识。既然案件不符合公诉条件,该县公安机关及检察院的侦查起诉行为便匪夷所思了。
今天,距秦始皇焚书坑儒已有两千二百多年,距清代康雍乾文字狱已有三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