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前看过一个案子,很多好心人通过一个社会上自发组织的慈善团体,为一个身患重病的人捐款,依靠捐款,这个人病被治好了,但是捐款中还剩下不少余款,可是这个病人却以自己病情还没完全恢复为由,拒绝归还剩余的钱.这让慈善组织的负责人非常伤心.最近又看到一个案子,说的是一个贫困小学孤儿比较多,在政府的帮忙下,经常有人或机构为学校捐助,然而学生们却说热热闹闹的捐赠仪式过后生活却没有太大的改善,并有人反映是校长私自挪用了.如果接受捐赠者是孩子,捐赠者和孩子之间就构成了一个捐赠合同关系,而且它已经被履行了。这笔钱是保存在校长手中,校长和孩子之间又构成了一个保管合同关系,如果说这笔钱是直接捐赠给校长或者是学校的,校长、学校和捐赠者之间构成了一个捐赠关系。但是这种捐赠它是有目的,这笔钱的使用必须用于孩子的学习和生活,它是一种附义务的捐赠,这两种法律关系都可以成立。
如果校长没有把捐款给孩子,一方面他要承担民事责任,承担违约责任,另一方面,根据《刑法》的规定,情节严重的话他也可以构成侵占罪,《刑法》第270条,对侵占罪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,以非法侵占作为目的侵占为他人代为管理的财产。这是《刑法》270条所规定的,这种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,不告不理,是属于自诉案件,也就是应当由受害人提起诉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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